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无相应资质医师执业ICU,法院终裁暖心
2023-12-03 08:47:07
  • 0
  • 0
  • 0

国家规定,行医须持医师执业证书。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竟然由中医执业医师和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为危重患者做难度较大、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医师才能实施的胸部二级外科手术,胸部静脉穿刺术左右颠倒,肺功能受损,患者不幸去世。家属起诉至法院,因鉴定机构逾期一年多未出鉴定结果,家属提出质疑要求更换鉴定机构。一审法院拒绝,并以家属不配合鉴定为由,驳回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判决上诉,终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坚持正义,广州中院裁定大快人心

2023年11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8799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18799号裁定书”)指出,“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6月8日出具受理函及附件等,并于2023年5月通知举行司法鉴定线上听证会,赵某某(患者家属)对耗时较长等问题提出异议并重新申请鉴定,广州市司法局后对华生鉴定中心收到鉴定费至召开听证会远超约定的听证时限问题也作出了认定和处理,故不宜直接认为赵某某(患者家属)拒不配合鉴定活动。”

18799号裁定书进一步指出,“由于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的事实,需经评估鉴定才能确定,故对于赵某某关于重新委托鉴定的申请应予准许。一审法院未对中西医结合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朱某香死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导致无法确定中西医结合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18799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5222民事判决”,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脑中风入院,肺部被人为伤害去世

2021年12月25日19时许,朱某香突发疾病,送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室抢救。入院检查颅脑CT:“右侧基底节放射冠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诊断为“出血性中风”;病历记录胸部“胸廓对称无畸形,双肺呼吸运动对称,呼吸运动和呼吸频率正常,无胸膜摩擦感,双肺即诊清音,听诊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罗音和胸膜摩擦音……胸部CT无肺炎性改变。”这表明朱某香入院前肺部功能正常。

朱某香的儿子赵某某交了住院费办好住院手续后,2021年12月25日21时52分,一名护工将朱某香推入一个没有任何标识牌且无窗的封闭室内。第二天,赵某某才知道此处是该院的ICU。

根据朱某香病历档案资料:2021年12月26日进行了两次手术,分别是“锁骨下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二级)”和“动脉穿刺术(二级)”;27日也进行了两次手术,分别是“左上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29日进行了“暂时性气管切开术(二级)。

由于朱某香领取养老金需要拍照认证,2022年1月2日,赵某某进入监护室,看见母亲“气管切开处”部位血流不止,纱布被鲜血浸透却无人处理,心如刀割。为避免母亲遭受更大伤害,赵某某愤然要求转院治疗。2022年1月3日,赵某某将昏迷的母亲转入花都区妇幼保健院。由于该院救治合理,母亲入院第二天明显好转,2022年1月4日母亲苏醒过来,意识清晰,能够睁眼辨别医生和亲人。但这时,患者肺出现“呼吸困难、胸腔积气、积血”等严重并发症,对原发病脑出血的治疗和恢复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2022年1月7日,朱某香呼吸功能衰竭,经妇幼保健院抢救无效死亡。

手术左右不分,违法违规导致呼吸功能衰竭

赵某某为母亲办理后事后,将母亲在医院治疗的病历资料,请教业内专家查看病案情况,多位医疗和医学专家一眼就能看出,医生在给患者施行胸部手术时居然都把部位搞错了——左右不分。

资料显示:医生在行“左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二级手术)时,竟然以“右锁骨中外1/3交界下的锁骨下窝作穿刺点”,造成“误伤胸壁血管及肺脏”的严重后果;在行“左上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手术)时,竟然在“右锁骨中线第2肋间”穿刺引流;在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手术)时,竟然在“右侧肩胛骨下角线第8肋间”穿刺引流。

“胸部手术,怎么会把部位都弄错了!”这引起赵某某极为愤怒。他在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病历中还发现记录:“双肺渗出,左肺不张并实变,左侧胸腔积液,考虑左侧锁骨下深静脉穿刺时误伤胸壁血管及肺脏引起。”

目前死亡诊断为“肺部感染、肺不张、呼吸肌疲劳”,导致患者呼吸系统功能迅速恶化,出现“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血气胸”等症状,最终导致母亲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无相应执业医师做胸二级手术,手术麻醉同一人

赵某某怀疑,母亲朱某香去世极有可能是由于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错误操作,造成肺部功能损害引起。他在网上查阅为母亲做手术医生的资质,结果连他自己都难以相信——有的是中医资质实施胸外科手术,有的还查不到资质。

实施“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二级)”“动脉穿刺术(二级)”和“左上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医生陈某山,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凭常识也知道中医医师不能做胸外科手术;二审期间,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向法院提交了中华医学会为陈某山颁发的重症医学专科资质培训合格证。

实施“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术者谭某平,网上没有查到资质,(起诉后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其执业证书为心胸外科)。

实施“暂时性气管切开术”(二级)术者陈某行,网上没有查到资质,(起诉后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没有提供其执业证书)。

手术实施者记录信息截图

对患者实施胸部二级手术陈某山执业证书为中医截图

《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办法(2012年8月3日)试行》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二级手术有一定风险、过程比较复杂、有一定难度的手术,需要获得医疗临床相应资格后方可开展手术;麻醉师须有专业医生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办法(2012年8月3日)试行》截图

而案涉三次较为复杂的二级手术实施者陈某山只是中医执业资格,中医资质不能做胸外科手术,既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是常识;陈某行网上查不到资质,到二审结束都没有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案涉手术3位医生既是手术医师又是麻醉师。

资深法律人士认为,由此可见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给病人实施手术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职业规范。

瞒天过海,用“培训合格证”代替重症学科“医师执业证”

二审期间,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交了中华医学会为陈某山颁发的“重症医学专科资质培训合格证”。

资深律师认为,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的陈某山重症医学专科资质培训合格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医师法》第13条1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4款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7条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第6条规定:“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资深法律人士分析指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陈某山取得的培训合格证,只能说明他参加了中华医学会举办的一个“关于重症医学的知识培训”,而中华医学会只是一个社会团体,不是国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其组织的“培训”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不能证明陈某山取得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执业资格。

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是不同的两个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棕色封面)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由国家卫健委统一颁发;医师执业证书(绿色封面)是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根据规定,在重症医学科合法行医,必须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再在工作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的医师执业证书。只有具备上述两个证书,才有资格在重症医学科行医,而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医学会的培训合格证替代国家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瞒天过海,充分证明陈某山是在未取得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左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动脉穿刺术”和“左上胸腔闭式引流术”,是拿患者练手。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没有举证据证明实施手术的其他医务人员具备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证书》,由此还可看出,该院设立的“重症医学科”不符合法定条件,属非法经营,明显忽悠、祸害百姓,面向社会诈骗钱财。

此外,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在二审提交一审应当提交的证据明显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规定,被上诉人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因逾期提供证据增加上诉人的交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霸王条款,不经患者家属同意擅自手术

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1款、《医师法》第25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1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第33条等法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师对患者进行了5次手术,仅1次经过患者家属赵某某签字同意,其他4次没有经过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法院以“重症医学科(ICU)入住知情同意书”为由,医方对患者实施手术不再另行签署同意书的认定,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知情同意书是明显的霸王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6、497条规定,每次手术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这是医方法定义务,不可以利用任形式免除。依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医院这么操作不予纠正,大处方、过度治疗将会如同开闸的洪水泛滥成灾,不但老百姓难以承受,国家医保账户也将被医院掏空坍塌。

中共中央总书记强调指出,“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殷切希望案涉法官重审时能牢记总书记指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审判。

来源:今日头条网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