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并未用于贷款约定项目而是将资金转借给他人的,“套贷转贷”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返还借款。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另外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近日媒体接到河北省曲阳县许建民的实名反映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称关于许保群诉王同肖及担保人许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担保人家人许光、许蒙受牵连,合法权益被侵害。反映至媒体,希望媒体帮助。
接到反映信后,领导非常重视,即安排专人前去曲阳县进行了明察暗访,得知: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许跃辉先后两次在曲阳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每次200万元,共计400万元。其中在2013年1月31日以“购进自然石”虚假合同的名义,向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邱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同时为实施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许跃辉伪造“姜建国”的签名,虚构了由许跃辉(需方)与姜建国(供方)签署的《自然石购买合同》一份,作为贷款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继而向姜建国索要在姜建国名下的银行卡一张及银行卡密码,采用瞒天过海,掩人耳目手段,达到其作为后期收到贷款之目的,至此完成实施高利转贷犯罪第一步。
第二步就是寻找放贷对象,经赵邱信用社审批确认后,将200万元的贷款全部汇转至合同供方姜建国的银行卡内。姜建国的银行卡内在收到全部贷款后,许跃辉持有此卡,将其中的150万元回转至自己银行卡内,同时根据许保群的要求将剩余的50万元汇转至其指定的借款人刘会贤名下,后共4次向同一人(刘会贤)放贷,形成高额利息的借款关系,并形成利滚利的非正常借贷关系,后将100万元转到合伙人安俊芳等人卡内,至此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由许保群、许跃辉用于高利转贷以获得高额利息,并未用于贷款所设定的“购进自然石”的贷款用途。以上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
此事引起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诸多媒体关注,经过法律专业界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协议和担保无效。而且许跃辉、许保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经媒体现场了解,许跃辉、许保群符合被刑事追责的要件。套取银行贷款相关的参与者也应承担被追责的后果,这是一起有预谋的,利用套路贷手段,故意隐瞒还款事实,恶意虚假诉讼,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案件,给担保人许建民的家人许光、许蒙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已经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和诸多媒体的关注,相关部门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参与人员和责任人立案追究,诸多媒体正在明查暗访,随时报道。